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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  麗
  (安徽大學 新聞傳播學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本文從1874年《申報》與《彙報》關於一則奇聞的論戰出發,對於近代報刊關於新聞真實性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探討。《申報》認為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重要性、新鮮、及時性和真實性為新聞事件選擇的標準,特別是對於來稿的真實性具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
  關鍵詞:《申報》;《彙報》;新聞真實性;新聞選擇;有聞必錄
  中圖分類號:G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4)05-0050-02
  一、引 言
  近日筆者翻閱舊報,偶得一則奇聞。1873年8月28日,有人看見有一條龍從上海南匯上空飛過,隨即投書《申報》,據目擊者描述:
  龍之長約五丈餘,最粗處如人家儲水之牛腿缸,白如匹練而全身悉見,並雲相隨,惟周身有濛濛之白氣包裹,如人之裸體而披以紗綾之衣,雖不能細睹鱗鬣,而日照其上,色白如銀,蓋即龍之鱗也。其首上闊下狹,大如石缸,因有白氣環繞,故頭角不露,約略其形如牛馬之首焉。其四足皆在前半身,相離甚近,與世俗之繪者迥殊,四足皆長三尺餘,爪則模糊不辨,頸與尾皆略細,而腹則獨粗,約計頸一丈,腹二丈,尾則三丈餘也。四足在頸後腹下之粗處。故知後足之外皆龍尾[1]。
  這則《記龍過南匯城事》,以文言記述,敘事要素齊備,可說是一則筆記小說式的消息,其中對龍的外形的描寫異常詳細生動。龍在中華傳統文化中既是民族的象徵,也是帝王的象徵。“龍現”的異兆往往與帝王登基或聖人出世相關。然而現代媒體中,“龍現”作為奇聞更多訴諸的是知識共享而非傳統筆記小說的文化共享。古老神話正面臨現代顯微鏡的透視:龍有多長?鱗片什麼顏色?頭角什麼樣子?有沒有鬍鬚和牙齒?讀完報道,你就全都清楚了。
  顯然,現代報紙通過新聞報道把一種傳統的“文化象徵”(或文化事實)轉變成了一種羅伯特·帕克所謂的“作為知識的新聞”(或實證知識)。
  如果將新聞視為形成公共知識與公共意見的來源,神話則是形成一般信仰的來源,現代報刊是以一種現代化的表述方式(如新聞報道)在一定程度上“杜絕”了神話的產生。這種“杜絕”本身就是一種對於傳統的隱性顛覆,這使得關於“龍現”的新聞似乎必然對於當時的傳統文人構成某種文化心理上的衝擊。
  二、“慣犯”製作的假新聞:《彙報》對於《申報》“龍現”新聞的指責
  這種衝擊的最直接體現是與《申報》同時活躍在19世紀70年代的上海的國人自辦報紙對這則奇聞作出了強烈的反應。由容閎創辦,鄺其照主持報務,管才叔任主筆的《彙報》,是一份1874年6月16日創刊於上海的國人自辦報刊。該報於1874年8月31日停刊更名為《彙報》。因創辦者身份立場迥異,《彙報》(《彙報》的前身)、自創刊之日起常就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硬新聞”發生激烈的論戰與摩擦。關於這一點,新聞史學界最為關註的是兩報1874年關於“淞滬鐵路”等事件的爭辯,並且常常將爭論原因歸結為兩報之間激烈的市場競爭,乃至有學者將《彙報》此後停刊都歸結為《申報》在各方面的施壓[2]。在這次小小的“龍現”事件上,兩份報紙之間的衝突最集中地表現為辯論這起“龍現”的事件是否是“假新聞”?如果是,責任在誰?《彙報》認為該新聞顯然是虛假的,責任全在《申報》。
  理由之一是這則奇聞題材荒誕。《彙報》所設想的新聞是大事,而街談巷議之類多系傳言或“荒謬之說”,從根本上說就難以查證,難以成為“新聞”一類。
  “夫新聞之設,誠如所謂宣政令,通民情,伸公議。”
  “至於神奇光怪之言,天下之大,容成有之,老莊楊列不少寓言,搜神齊諧編於秘籍,使必求其真實,則數千百年前之書,盡在不論不議之列,又何能以貴局為口實乎?[3]”
  以此觀之,《申報》所刊登的“龍現新聞”顯然是“神奇光怪之言”,僅從“天空出現一條龍”的這種題材本身來看,這些東西已經“盡在不論不議之列”,“又何能以貴局為口實乎”?
  理由之二是《申報》有刊登“假新聞”的“前科”。該報明明知道“龍現”之事是假,但為了報紙銷量,仍然故意刊登此事欺騙讀者。就這一點,《彙報》認為另一件社會新聞可以作為佐證。就在“龍現”一文發表前不久,《申報》上刊登了杭州織造經書案。這則由案件當事人之一所寄來的詳述杭州某織造以假死避罪的案件,其中多閨閣香艷、叔嫂通姦等聳動的內容,實在可以當成是現代的黃色新聞來讀。然而文末按語道:“此稿由武林郵寄申江,所以維持清議,舒寫沉冤也,幸覽者以為不留餘地而棄擲之,幸甚。[4]”以此說明此文觀點是來書者的個人立場,這是《申報》一貫的逃避社會輿論壓力的方法。這則充滿桃色意味的來稿一經刊登,非議接踵而至。然而,正如《彙報》所諷刺的那樣,關於織造案件《申報》還有後續報道。1873年正月二十八日,有“江上閑人”投書於《申報》要求澄清該案事實。此人自稱本官,可能是知情的辦案官員。於是這一桃色事件由於官員的來稿有了定論,《申報》隨即推翻了之前的所有報道,並且稱:
  文士筆端亦可畏哉!本館以相隔既遙,沒由確知虛實,姑而存之。以俟深悉此案顛末者論定雲,至中構之言,則固為理之所必無者,可不待予之申論耳[4]。
  三、《申報》:從 “有聞必錄”到對於真實性的認定標準
  《申報》“有聞必錄”的說法看上去雖然有推脫責任之嫌,但該報“記時事者,末必綴以疑詞”可能並不完全是《彙報》所說的出於混淆視聽的原因。作為西人所辦報紙,《申報》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西方報業理念中對於新聞乃至新聞真實性的認定,如認為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強調新鮮、及時性和真實性為新聞事件選擇的標準,尤其是關於來稿的真實性標準的認定是與當時的國人所辦報紙之間有較大區別的。
  分歧之一:新聞紙的首要職責是傳播事實,記載時事。《申報》在創辦之初便將自身定位為商業報紙,努力獲取吸引受眾的新聞是其生存的前提,這種目標之下“重視採訪”與“善於製造話題”是早期《申報》在經營上的兩大殺手鐧。早期《申報》經常刊登的“傳聞”和未經證實的信息。常常是一些大部分讀者都關心的重大事件和不便採訪到的官場消息。對於消息的迫切需要,使得作為商業報紙的《申報》對於題材並無“歧視”。這則聽上去十分荒謬的奇聞之所以會出現在報紙上,《申報》給出的理由是: 
  此事具有新聞價值,不可不選為新聞。…至七月初十,梅史由家到館,談及龍現一事,而滬上之人均尚未知,因思如此奇觀,豈可聽其湮沒,故將所記之稿送至申報館也。南匯瀕海,龍現時有,唯得如是之清楚耳[5]。
  從這段自述可以看出,《申報》恰恰是將真實性作為新聞價值之一種。從對於龍現傳聞的處理中可以看出,《申報》的“真實”標準主要還是強調目擊者的在場觀察。這種“在場”,成為很大程度上報紙規避責任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
  有著一些務實的關於新聞真實性的操作准則。《申報》看來,判斷一件新聞事件是“真實的”需要具備下列條件:
  1.來信人是實有其人。《彙報》的駁斥之所以站不住腳就是因為他所說的人證根本不存在;這樣一條荒誕的傳聞是一位親歷者親自到報館所述。從《申報》的歷來對於採訪的重視,甚至不妨大膽揣測,這位親歷者就是該報的業餘通訊員;
  2.來信者曾經目睹或參與其事,並且給出了一些證據;
  3.來信者有兩人以上的旁證。本事例中,便提到有許多人都見到了這條龍。“被驚者初亦逢人必告,數日復亦無談及之者,蓋目所共睹,無庸多談。[5]”
  正是有了這三個要素,一條龍飛過南匯上空的事件便獲得了新聞意義上的“真實性”。報館的“確認”的責任似乎也已經盡到。至於其客觀事實本身到底是真是假,飛過南匯上空的究竟是龍還是龍卷風,《申報》編輯其實並不打算追究清楚,只是為了不被讀者與同行追究,事前要進行程序化的來書人身份的確認;事後要加上編輯們適當的補充和解釋罷了。
  分歧之二:新聞價值何在?真實性之外,《申報》在新聞選擇上更重視的是新鮮、及時、社會影響等尺度而非內容題材。就近代報刊上關於新聞題材的選擇來看,刊登所謂奇聞是一件極為尋常的事。就在9月18日的《彙報》首版上還登載著《節孝合傳》,《僵屍被焚》的格調不高的奇聞,並且文中並無關於採錄者的任何說明。《申報》選擇在重要的首版刊登“龍現”奇聞,一方面是對其“真實性”有一定的把握,同時也考慮到這則奇聞會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文化心理造成相當的社會反響,希望藉此引發進一步的來稿與討論,擴大社會影響。而如《彙報》所登載僵屍被焚的奇聞,其實並無確實記錄者,只是街巷傳言。《申報》雖然同時也有所刊登,但不但冠之以“傳聞”,而且放在了專門刊登瑣事與廣告的第四版末尾,足見其輕視這一傳聞的編輯意圖。
  四、小 結
  將商業邏輯落實到具體的新聞實踐當中,在認同真實、新鮮等等新聞理念的前提下,積極進行新聞選擇。商業報紙《申報》的新聞理念與《彙報》這樣將報紙視為另一種書籍樣式的辦刊理念分歧明顯。《申報》在確認新聞真實性的前提下對於新聞進行價值判斷,這種新聞真實性認定一方面要進行事前記錄者的身份確認;事後要加上編輯們適當的補充和解釋。正是這種事先確認和事後解釋,逐漸發展成為日後《申報》等報對於外勤記者特別強調的一種確保真實性的常規辦法。隨著職業的發展,更是逐漸發展成為新聞業彰顯其客觀公正等原則的一種“專業程序”。從此後的歷史來看,自覺地以採錄新聞為職,在實踐中逐漸樹立對於真實性的操作准則,這可能是《申報》等商業報紙在職業化之路上的特有貢獻,隨著《申報》上採錄新聞比例的加大,正是日後採訪活動的逐漸規範化為現代報刊的現代新聞理念的形成進一步指出了方向。
  參考文獻:
  [1] 記龍過南匯城事[N]。申報,1873-08-28.
  [2] 方漢奇.中國近代報刊史(上冊)[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
  [3] 橫嚴小隱。為彙報主人答嘲,1874-10-23.
  [4] 江上閑人。續論杭州織造經書案件[N]。申報,1873-02-15.
  [5] 南匯龍現非謬[N]。申報,1873-10-12.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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