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記者 楊思華 本報駐邯鄲記者 陳正
  3月28日上午,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鑲嵌著天平銅片象徵公平正義的法槌重重的一敲,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該案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後,邯鄲市第一例污染環境罪。這一案例的判決,有力地震懾了邯鄲及周邊的非法重污染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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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邯鄲首例污染環境罪宣判
  2013年年初,村民王某在館陶縣魏僧寨吳莊村從事鍍鋅鍍鎳加工,看到此項營生利潤可觀,同年6月,王某便將設備搬回該縣徐村鄉營盤村,在自家院中辦起了鍍鋅鍍鎳加工加工廠。
  鍍鋅鍍鎳除了高額的利潤外,伴隨產生的還有未經處理的重金屬污染,給鍍鋅廠周圍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鍍鋅鍍鎳產生的工業廢水,在沒有經過任何無害化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入地下,極大地危害著周圍村民的居住安全。
  2013年9月,館陶縣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經多次調查取證,證實群眾反映情況屬實後,當即將王某私設在家中的鍍鋅鍍鎳廠查封。
  2014年3月28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將生產中產生的含鋅鎳的重金屬有毒物質超過國家總鉻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廢水非法直接排入環境,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至此王某成為“兩高”司法解釋出台後,邯鄲地區因污染環境罪獲刑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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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
  王某污染小作坊曾被查處
  眾所周知,鍍鋅鍍鎳所產生的廢水,如果進入土壤、水體,立即會對當地的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若人體食用,則會影響神經中樞系統,而鎳更會損害人的肝臟和心肺功能。
  近年來,受高額利潤驅使和有關部門“只罰不抓”的影響,不少村民無視法律法規,私自在家中開設涉嫌環境污染的小作坊,並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工業廢水排入河流或土壤中。這種行為,在不少村民眼中僅僅是“往自家院子里倒了點兒廢水”。因此,直至“兩高”司法解釋出台前,縱然環保局的執法人員不斷加強對小污染企業的查處力度,卻仍不能杜絕此類現象。
  2013年9月,館陶縣環保局接到村民舉報稱,在該縣徐村鄉營盤村有人私自開辦鍍鋅鍍鎳加工廠,並把沖洗過重金屬的工業廢水偷偷排放到村內的土地上。接到舉報後,館陶縣環保局環境稽查隊隊長張波,第一時間帶隊進村排查,“第一次進村,我們曾四處打聽是否有這家加工作坊,可村民們怕打擊報複都不敢說。”張波回憶說。
  無奈張波一行人只好在村裡逐戶探訪,“鍍鋅鍍鎳需要電機拋光除銹,發出的響聲很大,也難遮掩。”跟隨電鍍產生的聲音來源,最後稽查隊員們將目光鎖定在了村民王某家。
  進入這家作坊,一股濃烈刺鼻的酸味直入鼻孔,讓在場所有人一陣作嘔。王某的整個作坊就設在自家院內,三個由水泥砌成的水池裡,泛著微綠色光芒的液體格外引人註意。
  張波告訴記者,看到稽查隊員找上門,王某當即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考慮到王某系初犯,態度良好,稽查隊員僅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同時拆除了王某的鍍鋅設備,並告知此行為涉嫌其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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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刑:
  暴利驅使其再度鋌而走險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時隔不到一個月,環保局工作人員再次接到村民舉報,稱王某仍違規經營鋅鎳加工。
  據悉,鍍鋅鍍鎳項目利潤可觀,一噸就有近2000元的利潤。王某的加工廠一天就可鍍鋅1.4噸左右,利潤可想而知。雖然稽查隊員苦口婆心地對其勸導,但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王某再次鋌而走險。面對屢教不改的王某,環保局執法人員第一時間向當地徐村派出所報案。
  徐村派出所聯合館陶縣環保局,連夜收集廢水水樣送到邯鄲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鑒定,同時依法對滲坑的污染物水樣進行監測。經鑒定,監測水樣內含有鋅濃度2.63×103Mg/L,鎳濃度3.56×102Mg/L,嚴重超出鋅、鎳檢出限0.05Mg/L。同時,該監測結果得到省環保廳監測數據認可申請的復函。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最終民警將王某立為營盤村環境污染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並於當日對王某實施抓捕。
  王某被捕後,記者曾在王某家庭院內的西南角,看到一個深一米長兩米寬一米的滲水坑,坑內滿是微綠色的液體,且散髮著濃烈的酸臭味,環保局工作人員告知記者,這便是鍍鋅鍍鎳所產生的廢水。“這些廢水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不低。作坊式的鍍鋅鍍鎳加工廠就繞開這條道,直接將未經處理含有重金屬的廢水排入地表,造成土壤、地下水嚴重污染,危害一方百姓。”
  2014年3月28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將生產中產生的含鋅鎳的重金屬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的廢水非法直接排入環境,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王某為自己的貪念付出了沉重代價,等待他的不僅是2年零6個月的徒刑,同時還有因污染環境而產生的巨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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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法:
  兩高《解釋》突破“只罰不抓”困境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一位老環保工作者告訴記者,以前打擊重污染小企業、小作坊,他們只能摧毀或沒收非法設備,但對從事這一行業的人員沒有處置權。而小企業、小作坊往往設備簡陋,極易恢復反彈,利益的驅使使得小廠主們在被搗毀後,很快又再次購買設備開工生產。像王某這種打掉了又開,開了再打掉的狀態讓環保局的工作人員常常陷入兩難的境地。《解釋》的出台,一下子解決了相關部門“只罰不抓”的尷尬處境。
  記者瞭解到,新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8個方面的問題。在“嚴重污染環境”的14項標準中,明確規定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坑道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環保工作人員對記者說,“依照這樣的標準,執法將更有力度。”
  王某一案成為《解釋》發佈後邯鄲第一例污染環境罪。
  (原標題:邯鄲市宣判首例環境污染追究刑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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